【彭敍明 律師專欄】主題 進用: 九、勞動事件法簡介(四)訴訟費用

九、勞動事件法簡介()訴訟費用

Q9:珍妮佛收到一件法院寄來的裁定,大意是某離職員工對公司起訴請求加班費的民事訴訟案,法院裁定請原告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珍妮佛這才知道,到法院提告需要繳費給法院,但若原告贏了官司,這筆錢可以要對方賠嗎?律師費也可以請對方賠嗎?


※人資一點通

很多人不知道上法院勞民傷財耗時間損精力。

委託律師打官司要付律師費這大家都知道,但由國家設立的法院審判案件斷人是非,也是要收錢的。第一筆費用,也是必要的費用就是「裁判費」,沒繳清裁判費法院不會審理案件,超過期限沒繳就駁回案件;換句話說,原告必須先準備好一筆錢繳進法院,才有資格在法官面前吵誰是誰非。裁判費依照訴訟標的計算,不同訴訟標的金額有不同徵收比例[1],例如原告提告請求一百萬元,一審要繳裁判費10,900元,二、三審都要各繳16,350元;大略來講一審的裁判費可抓百分之一多一點,二、三審裁判費都是一審的1.5[2]

但做工的人薪水微薄,要養家活口,若要再繳裁判費才能提告主張權益,可能會讓許多勞工礙於現實經濟考量而卻步,等於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勞工法針對這部分有優惠規定。依照10051日施行的新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勞工可以暫免裁判費半數;後來新制定的勞動事件法覺得暫免一半還不夠,加碼為暫免徵收裁判費的三分之二[3],換言之,勞工先繳三分之一的裁判費就可提告或提起上訴。假設勞工或其遺屬因為職業災害起訴,還有可能免繳裁判費,這叫訴訟救助[4],但顯然贏不了的官司,法官可能就不會准許訴訟救助。

除了起訴、上訴時繳的裁判費為基本費用外,訴訟過程中也可能有額外費用要花。比如說職業災害或職業病的爭議,有時須送鑑定,那麼鑑定機關受法院委託辦理鑑定要收鑑定費用的,這項費用由聲請鑑定的當事人負擔(或雙方合意比例分擔也可能),並非法院要花這筆錢。不過勞資爭議處理及勞動事件法對於鑑定費用都沒有特別優惠的規定,因此回歸一般常態處理,勞工無法少繳或暫免鑑定費用。

裁判費跟鑑定費都算訴訟費用,日後法官經常會依兩造勝敗比例判訴訟費用的分擔比例[5]。至於當事人各自付給自己律師的律師費,原則上不算入訴訟費用,因此不管官司輸贏,當事人要自己承擔這筆費用,無法要對方賠償(這是我常被問到的律師費用問題);例外在法律審委任律師的律師費才可以列為訴訟費用[6],才能請求敗訴的對造負擔。

A9:勞動事件法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針對經濟弱勢勞工的特性,在裁判費繳納方面給予優惠,以便實質上幫助勞工掃除訴訟障礙,讓勞工對於訴訟的顧慮減少一些。至於雇主,因屬資方,也就無法享有這些優惠。此外,由於勞工的訴訟障礙掃除或減輕了一部分,是否會間接使勞工法訴訟案件增加,增加雇主應訴的數量(也就是官司變多了),還有待觀察。



[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參照。
 
[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4]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裩定: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5]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6]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1項規定: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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