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敍明 律師專欄】主題 進用: 十、勞動事件法簡介(五)出勤紀錄

十、勞動事件法簡介()出勤紀錄


Q10HR珍妮佛聽到人資圈的朋友說,2020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就算員工處理私事而晚下班,也算加班。珍姊大驚,因為老闆這才交代HR跟財務一起想辦法減少人力成本,這法律規定豈不搞死管控加班的部門跟公司?老珍癱軟,連去夜市報復性消費的欲望都沒了。

※人資一點通

珍妮佛聽到的這個傳聞並不正確,但這個問題極為重要,身為HR必須釐清了解。

首先,上下班刷卡是指記錄出勤時間,目的在認定出缺勤及工作時間有所憑據。工作時間包含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俗稱加班),一但牽涉到加班,雇主就要發給加班費。

其次,出勤紀錄應該由誰負責做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由此可知,出勤紀錄的製作義務人是雇主而非勞工,因此,不管是打卡鐘、刷卡或雲端打卡,這些建置及資料的保存都要由雇主負責處理。因勞資糾紛而引起訴訟時,出勤紀錄幾乎是必然用到的文件(工資請求),勞動事件法第35條便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而且若雇主想耍賴不提出,勞動事件法第36條更規定「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所以雇主若想用不提出出勤紀錄來阻礙勞工請求工資,並不切實際。

接下來的問題是,有些員工到了下班時間並非馬上刷卡離開,他可能想把公事處理到一個段落而繼續工作、也可能是跟同事聊天或上網看個私人郵件臉書,半小時後才打包刷卡走人。但在出勤紀錄上,他的下班時間就是呈現超出正常工時30分鐘,這樣的出勤紀錄看不出其他內容。勞動檢查正是依據這份出勤紀錄來與工資明細核對,但有時會產生爭執。若發現對該加班時段沒有相應的工資,那麼究竟是雇主未發加班費或勞工辦理私事而拖延下班,難以追溯認定。考量製作出勤紀錄的義務人是雇主,因此勞動事件法第38條便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換言之,一旦出勤紀錄呈現有加班時間,在加班費的訴訟上就會先推定這段加班時間是在處理公事,假如雇主不能用證據來推翻掉這個「推定」的,雇主便要付加班費。

NUEiP提供打卡異常提醒,員工到了下班時間若無馬上打卡,可彈性設定使用補卡作業或無法打卡,勞檢時再也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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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彈性設定使用補卡作業或無法打卡,勞檢時再也不必擔心。

NUEiP提供打卡時間說明,讓雇主及員工不會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問題。


A10
: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規定並不代表勞工處理私事的正常工時後時段雇主也要付工資,理論上在具體個案中還是有可能劃分清楚的,只是法律把這個劃分清楚的舉證責任加在雇主身上。勞動事件法屬於訴訟法它並不是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但在訴訟上把某些舉證責任加在一方,另一方就比較有優勢也是事實,這是立法者衡量雙方地位後的決定。

在企業方,既然出勤紀錄的製作義務人是雇主,*本律師建議企業要考慮建置相關加班申請制度以防範糾紛於未然,更宜在打卡技術上改善,制度與技術配合,才能使出勤紀錄準確反映勞工的工作時間及該時段的屬性,連帶的使工資的發放正確無誤,自然就沒有工資糾紛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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