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敍明 律師專欄】十三、派遣(二)工資

十三、派遣()工資


Q13
桃壁公司與芭樂人力仲介公司簽約二年,請了三名派遣工來從事作業工作,桃壁公司依要派契約支付芭樂公司報酬,派遣工的勞健保及薪水等則由芭樂公司支付。不料一年後,這幾名派遣工向桃壁公司的人資吳恕表示,芭樂公司已欠薪二個月未付,市政府發函催公司也沒用,所以要請桃壁公司先代墊工資,若桃壁不願意墊,他們三名派遣工就不會再來上班。吳恕大驚,在跟寶島公司HR珍姊討論此事時表示,桃壁公司都依約支付報酬給芭樂公司,沒有義務要代墊薪水形同付二次錢,另外派遣工沒有權利說不來就不來,若不到班就要告派遣工。珍姊認為吳恕的說法好像有道理,但不確定合不合法,於是又撥了法律顧問彭律師的line通話……


※人資一點通

在使用派遣勞工的法律關係裡,要派公司(桃壁)與派遣公司(芭樂)間是商務契約關係(要派契約),契約當事人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跟派遣勞工無關;另一面,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間是勞動契約關係,派遣公司是雇主,所以要為派遣勞工加保勞健保、提繳勞退金、支付工資,跟要派公司無關。

故雖然派遣勞工人是在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在該處打卡上下班,實務上請假也向要派公司申請,但法律上這個處處指揮監督管理著一舉一動的公司並不是派遣勞工的雇主,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契約關係。既然沒有契約關係,「本來」派遣勞工是無法向要派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的,因為該公司沒有這個契約義務;反過來說,若派遣勞工因離職或其他因素,甚至是與派遣公司有糾紛,從而沒到要派公司出勤,也沒有違反跟要派公司間的契約義務,因為雙方沒有契約關係。但是勞動基準法在2019年二次修正增修派遣規定後,這種局面有所改變。

勞動基準法新增的第22條之1的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準上,新規定使得派遣勞工可以超脫契約關係,有權轉向要派公司請求給付工資,要派公司在被請求時產生了給付義務。而另一面,法律仍然沒有賦予要派公司可以請求派遣勞工到班的權利,「依契約」要派公司只能請求派遣公司隨時補足所需的人力。


A13

派遣勞工已向桃壁公司請求給付工資,故桃壁公司必須在三十日內付清,然後再回頭向芭樂公司請求代墊的金額,如果要派契約報酬還沒支付的話,則可以先直接扣抵掉,給付餘額即可。

為了保障派遣勞工不會因為工作了卻沒錢拿,所以修正勞動基準法增加上開規定,但這也使的要派公司須承擔支付二次錢的風險,因此,要派公司在選擇派遣公司時,必然會更慎重考慮其過去的法遵狀況及財務狀況。此次修法是否會讓小規模的派遣公司更難接到案子,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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