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企業在經營上,會有所謂的淡、旺季之分,因此旺季的時候加班會比較頻繁,但是到了淡季,就會希望同仁休假。修法後,針對加班換修的規定您了解多少?
勞基法第32條第一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要執行加班的前提,是要經過勞資會議喔~~)
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邊定義了延長工時的時數上限)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這邊是先前修法調整為帳戶式加班概念)
1.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自己提出的,也就是說,雇主不得逾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規定,本公司加班一律以補休處理。
2.加班換休的同意權是在雇主手上,所以當勞工提出換休申請時,雇主也可以不同意,直接發放加班費。
3.勞基法針對加班換休只有32條第一、第二項(平日加班)及36條的休息日加班可以申請,第37條的國定假日並沒有列入,所以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是不可以申請補休,雇主要直接給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仍採取加班1~8小時,皆以8小時計算)。
談完了加班換補休的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後,接下來的議題就是—補休該怎麼用的規定了。補休的使用條紋不再勞基法中,而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的第22-2條載明,其條文為:本法(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施行細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1.當員工開始請補休(休假)的時候,要依照加班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扣除,簡單來講就是『先進先出』的概念。因此當員工提出此次加班要用補休計算時,要記得紀錄當時的加班日期及時數,如此一來,才有辦法依照加班發生日期的先後順序扣除。
2.補休的使用期限與公司特休的規定相同。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特休如果採曆年制,那補休的截止日就是每年的12月31日,如果公司特休採週年制(到職日)那每個員工的補休結算日就是他自己的到職日。
3.補休假逾期未休完,需結算加班費於結算日30天內或工資發放日發放。舉例來說:
曆年制:會在每年的12月31日進行補休結清作業,那結算完的加班費要什麼時候發呢?上面條文其實已經有提到『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也就是發薪日(也許是1月5日或10日,依公司的發薪日),『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就是1月30日以前。
4.未休完之補休時數,要還原當時加班時間的費率計算。
當然~如果公司的系統有支援新的法令,就不用這麼辛苦囉!!
我們先來了解勞基法針對加班(延長工時)的相關條文:
勞基法第32條第一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要執行加班的前提,是要經過勞資會議喔~~)
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邊定義了延長工時的時數上限)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這邊是先前修法調整為帳戶式加班概念)
而談到加班換休的是勞基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延長工時定義)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合法的延長工時時數),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就是一例一休中的休息日),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取消休息日做一算四的條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還原當時的加班費);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延長工時定義)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合法的延長工時時數),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就是一例一休中的休息日),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取消休息日做一算四的條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還原當時的加班費);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從32-1這條來看,加班換補休有幾個細節要特別注意:
1.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自己提出的,也就是說,雇主不得逾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規定,本公司加班一律以補休處理。
2.加班換休的同意權是在雇主手上,所以當勞工提出換休申請時,雇主也可以不同意,直接發放加班費。
3.勞基法針對加班換休只有32條第一、第二項(平日加班)及36條的休息日加班可以申請,第37條的國定假日並沒有列入,所以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是不可以申請補休,雇主要直接給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仍採取加班1~8小時,皆以8小時計算)。
談完了加班換補休的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後,接下來的議題就是—補休該怎麼用的規定了。補休的使用條紋不再勞基法中,而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的第22-2條載明,其條文為:本法(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施行細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我幫大家翻譯一下,列出下列幾個注意事項:
1.當員工開始請補休(休假)的時候,要依照加班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扣除,簡單來講就是『先進先出』的概念。因此當員工提出此次加班要用補休計算時,要記得紀錄當時的加班日期及時數,如此一來,才有辦法依照加班發生日期的先後順序扣除。
2.補休的使用期限與公司特休的規定相同。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特休如果採曆年制,那補休的截止日就是每年的12月31日,如果公司特休採週年制(到職日)那每個員工的補休結算日就是他自己的到職日。
3.補休假逾期未休完,需結算加班費於結算日30天內或工資發放日發放。舉例來說:
曆年制:會在每年的12月31日進行補休結清作業,那結算完的加班費要什麼時候發呢?上面條文其實已經有提到『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也就是發薪日(也許是1月5日或10日,依公司的發薪日),『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就是1月30日以前。
周年制:依照同仁的到職日結算,可以跟著特休假一起結算,發放日期規定同上所述。
4.未休完之補休時數,要還原當時加班時間的費率計算。
意思是如果員工在補休期間有調薪,公司就要區分未休完時數的發生日是在調薪前還是調薪後,以當時的薪資去計算加班費。(勞基法32-1條)
最後,也是一個叮嚀,如果公司同意員工加班可以換休時,一定要做好紀錄,而這紀錄必須要有加班日期(平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費率不同)、加班時數、當時同仁薪資等資訊,千萬不要只累計申請補休的總時數。
當然~如果公司的系統有支援新的法令,就不用這麼辛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