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悅企管】 修法後的加班補休

相信很多企業在經營上,會有所謂的淡、旺季之分,因此旺季的時候加班會比較頻繁,但是到了淡季,就會希望同仁休假。修法後,針對加班換修的規定您了解多少?


我們先來了解勞基法針對加班(延長工時)的相關條文:

勞基法第32條第一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要執行加班的前提,是要經過勞資會議喔~~)

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邊定義了延長工時的時數上限)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這邊是先前修法調整為帳戶式加班概念)

而談到加班換休的是勞基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延長工時定義)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合法的延長工時時數),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就是一例一休中的休息日),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取消休息日做一算四的條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還原當時的加班費);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32-1這條來看,加班換補休有幾個細節要特別注意:

1.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自己提出的,也就是說,雇主不得逾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規定,本公司加班一律以補休處理。

2.加班換休的同意權是在雇主手上,所以當勞工提出換休申請時,雇主也可以不同意,直接發放加班費。

3.勞基法針對加班換休只有32條第一、第二項(平日加班)及36條的休息日加班可以申請,第37條的國定假日並沒有列入,所以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是不可以申請補休,雇主要直接給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仍採取加班1~8小時,皆以8小時計算)。


談完了加班換補休的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後,接下來的議題就是—補休該怎麼用的規定了。補休的使用條紋不再勞基法中,而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的第22-2條載明,其條文為:本法(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施行細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我幫大家翻譯一下,列出下列幾個注意事項:

1.當員工開始請補休(休假)的時候,要依照加班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扣除,簡單來講就是『先進先出』的概念。因此當員工提出此次加班要用補休計算時,要記得紀錄當時的加班日期及時數,如此一來,才有辦法依照加班發生日期的先後順序扣除。

2.補休的使用期限與公司特休的規定相同。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特休如果採曆年制,那補休的截止日就是每年的1231日,如果公司特休採週年制(到職日)那每個員工的補休結算日就是他自己的到職日。

3.補休假逾期未休完,需結算加班費於結算日30天內或工資發放日發放。舉例來說:
曆年制:會在每年的1231日進行補休結清作業,那結算完的加班費要什麼時候發呢?上面條文其實已經有提到『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也就是發薪日(也許是15日或10日,依公司的發薪日),『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就是130日以前。
周年制:依照同仁的到職日結算,可以跟著特休假一起結算,發放日期規定同上所述。

4.未休完之補休時數,要還原當時加班時間的費率計算。
意思是如果員工在補休期間有調薪,公司就要區分未休完時數的發生日是在調薪前還是調薪後,以當時的薪資去計算加班費。(勞基法32-1條)

最後,也是一個叮嚀,如果公司同意員工加班可以換休時,一定要做好紀錄,而這紀錄必須要有加班日期(平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費率不同)、加班時數、當時同仁薪資等資訊,千萬不要只累計申請補休的總時數。

當然~如果公司的系統有支援新的法令,就不用這麼辛苦囉!!






聯絡資訊